第三个模式是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类P2P模式。它们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这个低门槛表现为,金额拆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灵活。我认为这种模式本质上跟担保类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因为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严格的风险监管,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有这种销售类P2P的
第三个模式是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类P2P模式。它们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这个低门槛表现为,金额拆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灵活。我认为这种模式本质上跟担保类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因为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严格的风险监管,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有这种销售类P2P的生存空间。如果在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更有优势。
这类P2P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陆金所是平安担保产品的证券化,其规模大小受到平安担保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的限制,坏账率直接取决于平安担保
公司的运营能力。而有利网则是将大量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从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来看,它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而在于突破了监管。
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和麻烦,而且门槛较高,在一定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严格监管所致。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却可以规避监管。这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好的风险控制水平,它们的最终产品风险度是一致的,而是由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售暂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这类模式的发展空间还十分有限。【汇贷天下:最安全的甘肃网络投资项目http://www.chinahuidai.com 】
同担保模式一样,销售模式也不能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个人——个人”模式,而担保模式是“个人——平台——个人”,借款人和出资人是相对隔离的,不单信息隔离,风险也是隔离的。而销售模式则是“个人——平台——机构——个人”,信息和风险认知都更加隔离。销售模式的本质是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或者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吸储模式,它的运营取决于金融机构本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而其规模则受到这些金融机构本身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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